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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訴訟延至下月中預審
By 信報財經新聞 on October 29, 2016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警方去年「放蛇」拘捕召車軟件商Uber(優步)7名司機,各被控以一項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名,當中兩人今年初已認罪,被判罰款及停牌,其餘5人則否認控罪,案件周五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挑戰憲法失敗
辯方指出,本案與「大狀兼任體雕師一案」同樣涉及關於保障工作自由條例的爭議,但隨着大律師公會周五上訴得直,本案辯方亦承認挑戰憲法失敗,案件延至11月16日預審。Uber表示,5位司機夥伴在主審前引用了《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指出是次執法違反了憲法賦予的權利。不過,上訴庭就一件與司機夥伴沒有關連的案件,提出對《基本法》第33條狹窄的詮釋。裁判法院由於要跟隨上訴庭的判決,所以裁定他們挑戰失敗。
該公司指出,在美國和世界其他地區受監管的共乘服務已逐漸成為大趨勢,中國、澳洲、馬來西亞、新加坡和菲律賓現正採納或制定相關的監管框架。Uber會持續尋求與香港政府及相關機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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