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模式三大迷思(鍾志強)
筆者近年可算是非常多元的公共交通工具使用者(即是夠窮),就Uber事件的討論,輿論似乎一面倒支持Uber,明顯忽略政府規管價格和限制的士牌照數量的初衷,以及Uber可以提供優良服務的限制和條件。
「Uber能提供優良服務」,從輿論的反應看,似乎已毋庸置疑,它具備科技包裝的光環,成功似乎是百分之百科技創新的成果。不過,如果我們重新檢視現行政策的原意和成效,在維繫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即使作出對Uber有利的制度改革,筆者仍相信有關它的美好想像,只是一個不能持續的短期現象。
Uber的美好想像,包括加強競爭,促使的士減價;打破的士霸權,增加供應;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
迷思一:的士減價
Uber「粉絲」的一個迷思是的士車資昂貴,引入Uber,就是引入競爭,可促使的士牌照價格和車資下降;得出這種推論,是由於不明白香港的士車資水平是一項政府政策工具,規管車資水平的目的之一,是鼓勵大眾採用更高道路使用效率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價格不變下,的士車資必須比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價格為高。這項政策行之有效,香港的的士載客量逐年下降,對改善道路擠塞、減少廢氣排放都有幫助,這方面全港700萬市民都是持份者。
不過,Uber的其中一個強項,正是容許司機和乘客自行訂定價格,價格可因應供求作出實時調整。不過,如果這個能力不受有效監察,以免有關價格水平過低,打破現行的士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平衡,將會導致相應的政策如減排或鼓勵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等政策的失敗,社會將得不償失。
如果Uber要進入香港市場,其中一項必要條件,是價格能夠受規管,其價格水平不能低於現行的士水平,以免打破現行的士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平衡。
迷思二:增加供應
Uber「粉絲」的第二個迷思是:的士從業員服務差,Uber可打破的士霸權,提升服務質素。
不過,筆者相信服務質素的好壞,說穿了,司機是否穿西裝應該只是其次吧,重點是Uber車可以在繁忙時段,的士供不應求時,迅速提供服務,而且乘客上車後不會給司機埋怨車程太短之類。這樣,提升服務的具體操作,就是於繁忙時段增加供應而已。
不過,要在繁忙時段增加的士供應,那麼非繁忙時段又該如何?會不會新增的載客量變成閒置,路面有更多車輛遊弋,爭奪顧客;這樣即使價格得以規管,需求不增加,但道路的負荷會整體增加,廢氣排放也必定提高。
要增加繁忙時段的士供應,不是Uber合法與否的問題,而是如何平衡繁忙時段與非繁忙時段的的士供應問題。
此外,如果政府容許Uber在繁忙時段向乘客收取更高車資,而間接導致監管的士車資失去合理性,最終必然導致的士在繁忙時段提高車資合法化;普羅大眾,在真正緊急時才搭一程的士,可能仍然希望可按錶收費,而不喜歡用Uber模式叫車,這又將失去選擇的權利。
迷思三:促進經濟
Uber不是省油的燈,它在香港登陸,便可為香港帶來高科技的商機嗎?筆者認為它是否在香港登陸,與它會否為香港帶來高科技商機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香港的資訊科技或金融商業服務有吸引Uber之處,它自然會把全球或亞太區的資訊科技運作或後勤支援搬到香港營運,毋須政府為個別機構登陸與否操心。不過,它在香港登陸,對香港的的士業生態會造成較多損害還是貢獻,卻還是未知之數。
首先,Uber會是一個更好的僱主嗎?短期而言,Uber司機似乎得到更好的收入,但這是基於Uber架設一個交易平台,讓一群願意在灰色地帶提供服務的司機,在政府法定車資的價格保護和逃避相關的牌照成本下,賺取高於市場水平的收入;可是,當有關行為合法化,這個特殊的利潤空間將會迅速消失,Uber司機的收入,便會回歸市場水平,Uber對司機長遠不一定有額外價值。
Uber會為香港帶來更高的稅收嗎?Uber以一家境外荷蘭公司操作香港的具體業務,包括客戶、司機與Uber之間的商業協議,可以推斷,它不一定要把收入在香港入賬。
根據報道,Uber按車資收取20%佣金, 如此一項百分百本土的經濟活動,可能要給外國企業平空抽取20%交易費;同時,香港政府能否向其營利徵收稅項,是一個極大疑問。
如果Uber模式在香港的運作,只僱用極少員工,差不多不用交稅,卻可賺取龐大利潤,毫無疑問,香港市民應要求政府立法保護本地稅收。
Uber是一個比個體戶的士司機更好的服務供應商嗎?讓筆者引述Uber香港的協議內文提供解答:
「Uber本身不提供運輸服務,且Uber並非承運商。運輸服務由運輸提供商提供……Uber僅充當你與運輸提供商之間的中介。因此,運輸提供商向你提供運輸服務須遵守你與運輸提供商之間(待)訂立的協議。Uber絕非該等協議中的一方……Uber承擔的累計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500歐羅或(如適用)相當於你向運輸提供商支付運輸服務費用時所用的貨幣金額。你透過使用應用程式或服務請求的運輸服務的質量完全是最終向你提供該等運輸服務的運輸提供商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對於與運輸提供商提供的運輸服務或運輸提供商方面的任何行動、舉措、行為、舉動及/或疏忽相關及/或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Uber一概不予承擔。因此,任何有關運輸提供商所提供運輸服務的投訴應提交至運輸提供商」【註】
Uber有沒有為香港的Uber服務買保險是一回事,但按以上協議,Uber似乎沒有任何責任要在大部分情況下,對客戶作出有實質意義的賠償呢!
結論是,Uber模式確有其好處,但政府對它登陸按現行法律作出密切監管,直至確立未來政策,值得市民大力支持。
【註】https://www.uber.com/legal/hkg/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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