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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法院:Uber屬的士須監管 否定科技公司 勢打擊P2P服務業

By on December 21, 2017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Uber在法院判決後重申,公司在大多數歐盟國家已依足交通法例,運作不會受裁決影響。

Uber在法院判決後重申,公司運作不會受裁決影響。

歐洲法院昨天裁定,召車程式Uber屬於提供「的士服務」的「交通運輸」公司,而非「科技」公司,各成員國及省市政府可要求Uber受相關交通法例監管。Uber重申公司在大多數歐盟國家已依足交通法例,運作不會受裁決影響;但分析相信,判決將令Uber以至其他「散工經濟」(gig economy)公司在28個歐盟成員國面對更嚴厲的監管。

為最終裁決不能上訴

Uber一直自稱為科技平台,只是聯繫司機及乘客的中介,而非運輸公司,所以應受歐盟的電子商務法規監管,而不是成員國或省市政府的運輸法例約束,但控方指Uber直接參與運送乘客,屬於出租車公司。

歐洲法院最終裁定,Uber屬「的士服務」,指Uber利用應用程式,聯繫司機及乘客的服務屬於交通領域,所以要受交通法例規範。裁決澄清「中介服務」的定義,指中介是穿針引線連繫雙方而得到報酬,但Uber卻是提供交通服務,如果沒有Uber,乘客根本不會使用這些司機的服務,所以必須被歸類為「的士服務」。

是次案件主要針對Uber的廉價乘車服務UberPOP,該服務允許沒有的士牌照的司機接載乘客。案件源於幾年前,有巴塞隆拿的士組織不滿Uber司機在無許可證下接載乘客,造成不公平,最終轉介到歐盟最高的歐洲法院審理。歐洲法院這個裁定不能上訴,亦是該法院對相關應用程式的第一項裁決,所以備受科技業關注。

裁決不會立即對Uber造成影響,因Uber在歐洲大部分國家已終止UberPOP。Uber的聲明強調,已在大多數歐盟國家跟隨運輸法,公司會繼續與歐洲各地溝通。

須符合牌照保險要求

不過,Uber日後可能要在牌照、保險等方面達到相應要求。同時,裁決意味在歐洲法院眼中,其他在網上提供傳統P2P(個人對個人)服務的「散工經濟」或「共享經濟」公司,例如Deliveroo或Airbnb,可能都不屬於「科技」公司。成員包括各地的士協會的國際道路運輸業組織IRU歡迎裁決,指必須尋求一個方案,讓傳統及新興運輸服務供應商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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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Uber dealt blow as EU court classifies it as transport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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