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ICO證監可規管 代幣倘符證券定義 發行機構須註冊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內地人民銀行及多部委日前將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代幣發行)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並要求立即停止所有ICO項目後,本港證監會昨日亦發聲明,指ICO項目所發售的代幣(Token)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界定的「證券」,受到證監會及香港證券法例規管。
證監會重申,如ICO所涉及的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
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對於證監會所發的聲明,香港比特幣協會主席Leonhard Weese表示,此舉屬意料之內,但他不認為這代表要取締在香港的ICO活動,也不認為證監會短期內有後續的打擊手段,「聲明更似是重申立場,ICO在港尚沒有清晰的法律定義」,而且ICO代幣是否屬於「證券」仍是相當複雜的問題,目前難以界定。
匿名交易構成重大風險
證監會的聲明稱,ICO代幣以匿名方式持有或交易,本質上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同時,由於ICO在網上運作,未必受到監管,因此投資者或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在二手市場買賣代幣時,也可能須承受流動性不足或定價波動及欠缺透明度的風險。
證監會列舉出數個情況,稱由不同性質ICO項目所發行的代幣,均有可能屬於「證券」。若該ICO項目代幣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的權益,例如當代幣持有人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
此外,如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另一個情況是,若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計劃的營辦者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使代幣持有人可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然而,不論是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視為「證券」。
有南韓傳媒報道,除了中國外,南韓日前亦成立特別工作小組,處理虛擬貨幣的監管及相關事宜。報道引述該小組的秘書長指出,南韓將加強對數位貨幣的監管和監控,並限制ICO項目。
比特幣昨一度挫逾5%
比特幣走勢昨日繼續反覆,於午前曾挫逾5%,至近4100美元水平,其後開始反彈,最高曾見逾4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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