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SPAC最少籌10億 嚴過星美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此為節錄版本。
港交所(00388)周五(17日)就引入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刊發諮詢文件,一如早前傳聞,建議只容許專業投資者參與SPAC買賣,同時SPAC首次公開發售的預期集資額需至少達10億元;又要求發起人之中,最少有一名為證監會第六類或第九類持牌人士,並且至少持有10%發起人股份。
諮詢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條款均較美國和新加坡的SPAC要求更為嚴格。是次諮詢期僅45日,至10月31日結束。
現時美國對SPAC沒有集資額要求,但設有上市市值規定,為5000萬至1億美元(約3.9億至7.8億港元)不等;新加坡則要求上市市值最少達1.5億坡元(約8.7億港元)。港交所解釋,設最低集資門檻,可確保SPAC有足夠資金物色高質素且交易價值相對高的併購目標。
發起人要持6號或9號牌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強調,機制更嚴格,令SPAC不會成為不符合要求資產的上市渠道,而SPAC的吸引力之一,是較傳統首次公開招股(IPO)上市為快,故認為與IPO是互補,不預期會成為主流。她又說,香港一直是全球主要的新股市場,不擔心美國和新加坡在SPAC的競爭。
至於只限專業投資者買賣SPAC,陳翊庭指出,併購項目業務模式較難理解,加上考慮到當中的投資風險、在其他地方曾出現市場失當、投機炒作的行為,所以SPAC暫時集中於專業投資者,日後完成併購上市,散戶可以參與。
此外,美國及新加坡雖然對SPAC發起人有合適性要求,包括經驗及往績,但沒規定須持相關牌照,而香港的發起人則須持證監會6號或9號牌。陳翊庭解釋,此舉可確保發起人具質素和管治經驗,並與其他SPAC投資者的利益更一致,不會出現「掛人頭」的情況。
繼承公司須符新上市規定
至於港交所建議SPAC股東人數最少要有75名,當中30名為機構投資者,陳翊庭說,早前已經向市場試水溫,相信30並不是一個大數目,而股東架構內有具規模的機構投資者,可以令估值定價更具公信力。
除了對SPAC的上市門檻及投資者有更嚴謹要求外,港交所亦在SPAC併購交易(de-SPAC)定出多項條件。最終上市的「繼承公司」須符合港交所的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及財務資格測試;同時強制規定進行獨立第三方投資,並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起碼15%至25%,以驗證其估值。
併購交易方面,需要由股東大會批准,在特定情況下SPAC須先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de-SPAC,須把此前籌得的款項,另加應計利息退還予股東,隨後港交所會把該SPAC除牌。
對於未來有多少SPAC在港上市,陳翊庭坦言暫難估算,惟她補充,今年首7個月有25間大中華區SPAC在美國上市,集資約42億美元(約327.6億港元),當中20間是以香港為總部,5間來自中國內地,可見有一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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