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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卜力漫畫化掀版權爭議(方保僑)

By on April 14, 2025

本文作者方保僑為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為《信報》撰寫專欄「科網人語」

近期,美企OpenAI推出的ChatGPT圖像生成功能掀起熱潮,社交媒體上隨處可見用戶以「吉卜力風格」等指令,把平凡照片轉化為動漫風格圖像。這股熱潮引發了版權爭議:模仿特定創作者風格是否構成侵權?用戶非商業或商業用途的法律風險有何差異?OpenAI作為技術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近期,美企OpenAI推出的ChatGPT圖像生成功能掀起熱潮。(路透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版權條例》,作品的原創性須體現人類作者的技能與勞動,而單純的風格模仿若未直接複製具體作品,或不構成侵權,用戶要求生成「吉卜力風格」圖像,若僅參考動畫大師宮崎駿作品的普遍美學特徵(如柔和色調、奇幻場景),而非直接複製《千與千尋》中的角色或畫面,則難以認定為實質性相似。然而,假如生成的圖像與特定作品高度雷同,則可能涉及衍生作品,需取得原權利人的授權。

相反日本對此議題的態度明顯嚴苛許多,宮崎駿曾嚴詞批評人工智能(AI)創作是對生命本身的侮辱。這也反映日本《著作權法》對「二次創作」的嚴格限制,即使是個人非商業用途的風格模仿,只要涉及特定藝術家的表現形式,都可能構成侵權。反觀美國,則傾向更具彈性的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倘AI生成內容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如把吉卜力風格應用於全新主題,可被視為合理使用;但以機械式複製原有作品的表達形式,則可能構成侵權。

宮崎駿曾嚴詞批評人工智能(AI)創作是對生命本身的侮辱。(吉卜力工作室網上圖片)

對一般用戶而言,法律風險與使用目的息息相關。把AI生成的吉卜力風格頭像用於社交平台,在香港《版權條例》中的公平處理條款和美國合理使用原則下通常能獲得豁免。然而,一旦涉及商業用途,如印製周邊商品或廣告宣傳,則明顯涉及利用原創風格牟利,權利人可主張商譽損害及追討賠償。

此外,技術的中立亦難以成為免責金牌,OpenAI雖未主動鼓勵用戶生成侵權內容,但其放寬內容審核政策(如模仿知名工作室),可能被視為助長侵權行為。美國《紐約時報》起訴OpenAI案的判決更確立重要先例,如果AI訓練資料包含未經授權的受版權保護內容,開發者需承擔連帶責任。香港《版權條例》則把電腦生成作品的版權歸屬定義為作出創作安排的人,若用戶僅輸入簡單指令,開發者可能被認定為實際權利人。

至於向全球作者支付版權費的提議,現階段可行性極低。AI訓練資料通常涵蓋海量文本與圖像,逐一取得授權將窒礙技術發展。日本與歐盟已嘗試引入文本與數據挖掘例外條款,允許在符合條件下未經授權使用受保護作品,但要求生成內容不得與原作品競爭。生成式AI的崛起,迫使各國重新審視版權法的邊界,唯有透過立法、技術、產業的三方協作,才能在AI狂潮中守住創作倫理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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